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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0 每日更新
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212栋住宅房产及地下车位 🏷 实为办公厂房商铺等 (mark_1783616871798)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有资产 发布: 2026-08-28 采集: 2026-08-2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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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 项目信息

权属单位哈尔滨市呼兰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详情内容

项目名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212栋住宅房产及地下车位
项目业主哈尔滨市呼兰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类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交易平台深圳交易集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地区珠海市 分类:国有资产
项目编号CQ2026082700001
交易流程3B41
项目类别C01

【公告信息】

项目编号CQ2026082700001
项目名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212栋住宅房产及地下车位
标的编号CQBD2026082700001
标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212栋住宅房产及地下车位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公告类型挂牌披露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CQ2026082700001

标的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212栋住宅房产及地下车位 转让底价

825. 36万元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经理
联系电话18101060127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212栋 房产证号 粤(2023)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216825号 目前用途 成套住宅、地下室 标的状态 空置中 建筑面积(㎡)

391. 11

使用年限 70 已用年限 19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189栋-248栋)地下室B031车位 房产证号 粤(2023)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216877号 目前用途 车位 标的状态 空置中 建筑面积(㎡)

14. 19

使用年限 70 已用年限 19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189栋-248栋)地下室B032车位 房产证号 粤(2023)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216816号 目前用途 车位 标的状态 空置中 建筑面积(㎡)

14. 19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重大信息披露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否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否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否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其他重要说明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5-12-18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哈尔滨市呼兰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处置的批复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若挂牌期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平台联系方式:王先生 13251806726 。 3.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4.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5.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