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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9 每日更新
瑶台西街、前进北街停车场招标公告 🏷 已过期/结束/终止/流拍 (mark_1783961129640)
广州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平台 招标公告 发布: 2026-07-31 采集: 2026-08-26 11

💡 专业点评


公告链接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平台

命中关键词

停车 车场 车位 充电

📋 项目信息

面积商业,面积约2316平方米
交易底价54,000.00元/月
报名截止日期前缴纳交易保证金(并确保在报名截止日18时前达账)和完成全部报名手续,报名现场设有监控录像,逾期恕不接待。)
租赁期限3年,自2026-08-18至2029-08-17止。免租期/基建期:无

📄 详情内容

瑶台西街、前进北街停车场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YX-瑶台村交﹝2026﹞00082号

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西街、前进北街停车场招租公告 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受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定于2026-08-14上午10:00在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28号首层对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西街、前进北街停车场项目(交易编号:YXZL1DB12603000022 )进行公开竞价活动,本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资产类型及面积:商业,面积约2316平方米;

2、 标的物所在位置: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西街、前进北街;

3、 资产使用范围:商业(仅限作停车场和充电站使用,不得经营废品收购行业及电动自行车经营和维修);

4、 租赁/承包期限:3年,自2026-08-18至2029-08-17止。免租期/基建期:无;

5、

交易底价54,000.00元/月;

6、 租金收取方式:租金按每月一次收取,每月的10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

7、

租金递增方式租金递增从第25个月开始, 每12个月递增5%;

8、 交易保证金为¥200,000.00元,以转账形式于2026-07-31至2026-08-10缴纳至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广州黄花岗科技园支行;账号:4405 0140 0109 0900 8888。并确保在报名截止日18时前达账(即报名期限结束前达账);填写进账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瑶台西街、前进北街停车场。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竞价。

未能成交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原路径退回(特殊情况除外);若成交方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且无异议的)未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其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意向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出租方所有。 以意向承租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用银行转账方式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

该交易保证金含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是以该标的招租底价为基础计算的,成交价递增,交易服务费亦相应递增),交易年限3年的收费标准是首年合同金额的2.5%,竞价成功后,该服务费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成交方缴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费标准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扣除后的交易保证金余额无息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

9、 合同履行保证金为¥200,000.00元,通过竞价活动确认成交方后,成交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并出具收费发票;剩余金额转至出租方指定账号将自动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剩余的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前补缴齐全,(如交易保证金有多出部分将在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转至出租方指定账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0、 合同签订后5天内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拖欠租金10天后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违约后按每天10‰计算违约金,如需续租则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提出申请,合同期满后10天完成场地清理。

11、 交易所需的税费由 (承租方/承包方)承担。

二、意向承租方(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对意向承租方的其他要求条件: 1、 遇城中村改造,在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在租赁期内的集体物业,出租方依法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服从退出并在三个月内自行清租,交回物业给出租方,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 意向承租方成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约,不能更名;

3、 无产权证说明

(1)该“出租物业”属出租方历史遗留物业,没有消防设施,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出租物业”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件、未办理相关手续,承租方表示清楚并接受。 (2)承租方自行办理本“出租物业”的租赁合同备案、工商证照、营业手续等,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的责任或任何房屋鉴定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无法取得本“出租物业”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如租赁合同因无证产权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出租物业”使用费、管理费(如有)等,“出租物业”使用费的金额及期限按原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及期限的